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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上字第2776


    旨: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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