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3400


    旨:


(一)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雖僅規定「持有」,而未將寄藏行為定為獨立之罪名,但仍不能以此即謂「寄藏」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布施行前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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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78


    旨:


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基地有租賃關係如當事人間相反之特約,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是為所有人對於地上房屋使用收益權之行使,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租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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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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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兔寶寶捉迷藏:『猜猜我在哪裡(3)?』最後有著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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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次的超難度捉迷藏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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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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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懷疑藏漢堡 影城搜顧客包逼退票
到電影院看電影,現在已經開放可以帶外食,但有些氣味過重的食物,電影院還是可以原則禁止。不過有女性民眾去看電影時,因為手上拿杯可樂,卻被驗票員認為可能有藏著列為禁帶的漢堡,要求檢查包包,這名女子不肯,居然還被帶到售票口要求退票,事情曝光後,影城趕緊澄清絕對不能檢查顧客包包侵害隱私。並在第一時間,開除了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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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3404


    旨: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上訴人以水果刀強押周女上其駕駛之自用轎車,剝奪其行動自由,並將車駛向屏東縣萬丹公墓途中,周女要求迴車,並表示如不迴車,即跳車云云,上訴人於妨害自由行為繼續中,嚇稱如跳車即予輾死等語,自屬包含於妨害周女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原判決認所犯低度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高度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吸收,其法律見解,不無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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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23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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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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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老婆大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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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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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報載「履約保證機制,恐有影響預售屋市場之虞」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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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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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天氣漸熱,我家小霏霏最近也被剪毛。


在剪毛之前,幫她留下這幾張照片,很可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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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3667


    旨: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不當而撤銷之者,固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惟此所謂諭知不受理係不當,乃指本應受理而竟諭知不受理而言,若其應否受理尚屬不明,而有待於調查始能判斷者第二審法院既亦為事實審,自仍應為必要之調查,殊不得逕予發回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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