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勞委會審議通過聘僱外籍勞工審查標準修正條文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2月27日審議通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製造業外籍勞工申請資格、試辦外籍看護工外展家庭服務模式及放寬外籍專業人士聘僱家庭幫傭申請資格,預定於102年3月上旬發布實施。
勞委會表示,依修正後之審查標準規定,製造業具特定製程之行業依5等級核配外籍勞工比率(以下簡稱3K5級制),將新增3行業及調整6行業之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另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實施附加核配比率5%以下、超過5%至10%以下及超過10%至15%以下,分別外加就業安定費依次為3,000元、5,000元、7,000元,但外籍勞工核配比率最高上限仍為40%;另在3K5級制架構及外籍勞工核配上限比率不得超過40%之原則下,符合一定資格要件之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可分別附加5%或10%與附加15%或20%之外籍勞工數額,並得豁免3年與5年外加就業安定費之優惠,以期促進投資,增加就業機會,但期滿後仍回歸3K5級制及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機制,又勞委會為協助製造業雇主及仲介機構瞭解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及申請實務作業,將與經濟部工業局共同辦理說明會,預定分別於3月13日、20日、22日於北、中、南三地舉辦。
另為試辦建立外籍看護工多元聘僱模式,本次修正審查標準增列外展看護工相關規範,勞委會將於審查標準生效日同步公告「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符合試辦資格且有意願參與試辦之非營利機構,得於勞委會公告日起6個月內,檢附試辦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勞委會將邀請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專家學者及社福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經審查通過後,以本、外勞1:1比例核配外籍看護工。經同意試辦之非營利機構於引進外籍看護工後,可指派至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藉由非營利組織提供外籍看護工專業管理及定期在職訓練,以提升照護品質,並減輕被照顧者家庭之管理責任。試辦期間並即進行評估,俾作為後續是否全面推廣之政策評估依據。
勞委會為配合吸引更多優秀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之政策,本次將現行符合一定資格之外籍專業人士聘僱外籍幫傭規定予以調整,增列外籍專業人士年所得達200萬元或月薪資達15萬元以上,且已於國外聘僱外籍幫傭達1年以上者,得申請引進同一名外籍幫傭。
本次修正審查標準將於近期內發布生效,雇主即可依修正後之新規定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外籍勞工,民眾屆時如有疑義不明之處,可電洽勞委會職業訓練局(電話:02-85902567)或逕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 gov.tw)查詢本次修正法令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2dde77:44ff&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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