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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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桶裝瓦斯的計價方式應該大改革-由瓦斯行攜帶磅秤磅重或以計量器按錶收費;避免消費者被剝3層皮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保障消費者使用桶裝瓦斯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安全,於98年11、12月間會同經濟部及內政部消防署,進行桶裝瓦斯驗瓶重量、灌裝重量及殘氣進行查核。由行政院消保會、地方政府消保官及主管機關針對台灣地區灌裝場及瓦斯行展開查核工作。
本次查核發現有鋼瓶標重不足、殘氣不退還及瓦斯灌裝量不足等情形,消費者明顯被剝三層皮。
一、鋼瓶標重不足
本次驗瓶場查核,共抽查11個縣市、23家驗瓶場,抽查支數287支。其中驗瓶重量標示不足,以小數點第2位未確實進位有43桶,佔14.98%;43桶中有14桶不足超過100公克以上,佔4.88%,如附表1。
二、殘氣不退還
抽查結果,每桶均留有殘氣0.01公斤至4.53公斤不等,如附表2;除少數業者攜帶磅秤將殘氣扣抵退還消費者外,大部份殘氣則由瓦斯行獲利。
三、瓦斯灌裝量不足
(一)分裝場
抽查全省111家次分裝場,抽查桶數1739桶,不足量桶數計187桶,不合格率佔10.75%如附表3-1;其中瓦斯重量少於公差1%以上,其不足桶數比率超過40%以上之家數有9家,佔8.11%,業者名稱如附表4;其中查核4桶以上;重量全部符合公差比且灌裝超量之桶數超過60%以上之業者如附表5。
(二)瓦斯行
抽查全省339家次瓦斯行,抽查桶數2643桶,不足量桶數計616 桶,不合率佔23.31%如附表3-2;其中瓦斯重量少於公差1%以上,其不足桶數比率超過40%以上之家數有79家,佔23.30%,業者名稱如附表4;其中查核4桶以上、重量全部符合公差比且灌裝超量之桶數超過60%以上之業者如附表5。
行政院消保會基於本次查核,發現民眾所購之桶裝瓦斯灌裝 量仍有不足。因此建議主管機關經濟部研議下列措施:
一、桶裝瓦斯的計價方式應該大改革
(一)瓦斯行攜帶磅秤,當場過磅已灌氣鋼瓶及空鋼瓶,按實際灌裝量計價,並當場扣抵殘氣退還消費者
(二)以計量器按表度計收瓦斯費。
二、督促地方政府就桶裝瓦斯重量不足開罰
在實施上開兩種政策前,請經濟部督促地方政府就桶裝瓦斯重量不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38條、58條之規定對重量不足之分裝場及瓦斯行依法查處;情形嚴重者移地檢署偵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33
最後紀錄日期: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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