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109.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2.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624條之5第4項
--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為提起撤銷變更之訴:
訴之聲明
一、請求撤銷貴院○○年度○○字第○○○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所為宣告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變更裁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曾罹患○○○,經原告聲請貴院裁定被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嗣被告以其完全康復為由,聲請裁定撤銷監護宣告,並經貴院以○○年度○○字第○○○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受理在案。經貴院在鑑定人前訊問被告,並就被告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竟依職權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惟實際上被告並未痊癒,且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仍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貴院不察,遽予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裁定,即有不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5 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以回復原監護宣告之效力。
此 致
○○○○地方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2012.1.10起補註:目前兔寶寶律師新買的電腦,用的是正版WIN7,雖然一再調整「訴狀範例」的格式跟編排(原文跟貼文草稿都顯示正常排版),然而部落格貼文仍然多多少少會跳行,請大家多多原諒!Orz…也請大家多體諒兔寶寶律師喔!)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