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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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請參閱:


高雄律師【人事程序專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壽險保單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來函問題: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財產(現金存款或不動產、動產)捐助「財團法人文教慈善基金會」會被訴請撤銷追併計入「現存之婚後財產」嗎?


 


答:若無特殊情形(例如:惡意處分財產),該種具有公益性質之贈與,並不會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楊岡儒律師:法律意見解析】:


此涉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之追加計算,即涉及五年內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依民法第1030-3條第一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故關鍵在於「其贈與性質」及本條項但書「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之判定。倘為小額贈與,且非屬鉅額之不當處分財產等情形,則原則上得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疇,但是實務上由於夫妻已然離婚或將離婚,則之前此種贈與多半會有爭議,故應由法院判定之。然而若無特殊情形,該種具有公益性質之贈與,並不會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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