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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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法律意見分析】按醫療行為,攸關病患之治療與權益保障,故雖因其具有診療之流程,然其疾病之檢查、診斷與治療等過程,係屬『醫療行為之一部份』或『醫療業務之整體連續作業』。而其中所涉醫療行為之治療,應由專業之醫師或依法得執行其專業醫療義務之人員為之。


 


以下謹然舉列實務上之重要判決,說明『醫療行為之流程與整體性判定』,用以釐清其責任暨是否具有疏失之整體判定。又實務上對相關專業人員之疏失,除涉及告訴乃論之傷害罪,得予以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而撤回告訴之外,如涉及『醫師法第28條』之未具備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其醫療疏失之判定,於該人員違反醫療義務時,倘其並無前科,則多課處緩刑,併此述明。


 


楊岡儒律師  謹筆


2011.1.2.AM.2.39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相關實務上重要見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判


裁判字號:90年度易字第2579


    旨:


疾病之檢查、診斷與治療,係屬醫療業務之整體連續作業醫事檢驗結果,係供醫師診斷與治療之參考數據。惟X光之判讀 應屬 醫師之專業範疇,非醫事檢驗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所能逾越。此有台北縣政府 九十年四月六日 九十北府衛醫字第一二三八八七號函乙紙在卷可稽。次按藥事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醫療器材係指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又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 應依 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查扣之牽引機、超短波機、震動機均屬醫療器材,且均屬物理治療師之業務範疇,惟 應依 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等情,亦有台北縣政府衛生局 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九十北衛醫字第四八五九五號函乙份在卷可參。是被告以X光看片機為病患診斷後,再以超短波機、牽引機、震動機為病患治療,解除病患酸痛等行為,自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業務。被告林○紀並未取得合法之醫師資格,竟擅自從事右述之醫療業務,是核其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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