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律師專欄】動物或植物入境之檢疫
2010.10.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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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攜帶動物或植物入境,基本上均需要依照入境之「檢疫作業」程序,
因此本次99年度3月份考選部舉辦導遊領隊之證照考試,
其「華語導遊實務」之考題第35題,確實具有爭議。
(請參閱:兔寶寶動物新聞(28):為了兔子 試院、考選部有得吵了)
一般而言,動植物之入境檢疫,
係在避免危險性疫病之散撥、傳撥或物種之生態入侵,
以茲維護該地域之動植物生態,並確保該國人民之權益。
故入境檢疫於各國均有明確之規範,
尤其是農畜牧業或水果產業發達之國家,尤其特別注重之。
以下謹然援引相關資料供參考,
也請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動物若涉及檢疫後「具有疫病之情形或顯屬可疑(例如:公告動物傳染病疫區之輸入)」,依法定程序,該動物需經銷毀或退運。
因此,除緊急情形應逕予銷毀之外,若不採用退運之方式,該動物仍需銷燬之。(涉及動物之生命,請多予注意或留意。)
2.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之規定,旅客禁止攜帶新鮮水果入境。
希望可以幫助格友與網友們理解法規範相關規定。
楊岡儒律師 謹筆
2010.10.12.AM.10.32
(2010.10.12下午補充)相關彙整參考資訊,請參閱:
【高雄律師專欄】動植物入境檢疫資訊(1)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ticle?mid=2602
【高雄律師專欄】動植物入境檢疫資訊(2)動物輸出入相關問答
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ticle?mid=2603&prev=2604&next=2602
【高雄律師專欄】動植物入境檢疫資訊(3)請勿攜帶新鮮水果入境
http://tw.myblog.yahoo.com/bunny-lawfirm/article?mid=2604&prev=2369&next=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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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旅客攜帶暨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品檢疫作業注意事項」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發文字號:(89)防檢二字第891558139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6 卷 6 期 51-56 頁
相關法條:旅客攜帶暨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品檢疫作業注意事項 第 1 條
六、入境檢疫:
(一)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檢疫,依據我國現行動植物檢疫法令規定辦理,其他屬於管制或保育類動植物及其產品則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時,應檢具護照、旅客入境申報單及輸出國政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正本等文件,並填寫「旅客或郵包寄遞動植物檢疫申請書」,向本局轄區港口或機場檢疫單位申辦檢疫。
(三)檢疫物品經臨場檢疫結果未發現檢疫物罹染危險性疫病蟲害,且合於我國檢疫要求者,於旅客入境申報單上註明品名、數量、加蓋檢疫章(如附件三)後放行。
(四)檢疫物品經臨場檢疫結果應施行檢疫處理、隔離檢疫、存關退運或銷燬處理者,應開立「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如附件四),並註明原因後,分送旅客、海關及檢疫單位收存。
(五)旅客攜帶來自「公告動物傳染病疫區」國家地區或經該區轉運之動物及其產品,除乾畜產品得經適當檢疫處理認為檢疫安全後放行外,一律予以銷燬或退運。
(六)旅客攜帶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經「禁止輸入」疫區轉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不符合途經疫區規定者,一律銷燬或退運。
(七)旅客攜帶來自「有條件輸入」疫區或非疫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若未依規定檢附輸出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或經臨場檢疫發現罹染有危險性病蟲害時
,應採取安全性檢疫處理措施,確定有害生物完全殺滅後,始得放行,否則應予銷燬或退運。
(八)植物或其產品,若屬應施隔離栽植檢疫者,應向本局申請,經核准後,押送至指定之苗圃隔離種植,否則應銷燬或退運。
(九)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之規定,旅客禁止攜帶新鮮水果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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