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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2364號
要旨: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犯罪意思聯絡、共同正犯、事前謀議、行為當時犯意之聯絡、明示通謀或默示之合致。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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