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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3885號
要旨:
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
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
,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原本、影本、變造文書、無制作權人、竄改影本、變造文書罪。
附錄: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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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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