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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上字第771


要旨:


(舊法)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其立法意旨係藉此以確保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使無端減少,而維護有限公司


之信用。茲被上訴人公司之財產已被股東分配殆盡,處於真空狀態,此項


分產行為違反上開規定,自不生效力


 


*建議:法制已然修正,建議本號判例刪除。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資本三原則、資本總額、公司財產、不當分產。


 


附錄:


1.公司法第 106 條第1項: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比對:舊法第 106 條第1項:


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如須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2.資本三原則簡介: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充實原則)、資本不變原則。其內容在於著重:維護公司資本、信用、營運。以及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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