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0.9.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上字第771號
要旨:
(舊法)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其立法意旨係藉此以確保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使無端減少,而維護有限公司
之信用。茲被上訴人公司之財產已被股東分配殆盡,處於真空狀態,此項
分產行為違反上開規定,自不生效力。
*建議:法制已然修正,建議本號判例刪除。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資本三原則、資本總額、公司財產、不當分產。
附錄:
1.公司法第 106 條第1項: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比對:舊法第 106 條第1項:
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如須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2.資本三原則簡介: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充實原則)、資本不變原則。其內容在於著重:維護公司資本、信用、營運。以及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