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票據法/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
【搞懂法律的重要性】
最近有廠商,針對本票及工程事件提出詢問。
本票款高達數百萬。(原因關係先不另外討論)
對方居然不當利用【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非訟程序,
要對該發票人廠商強制執行!!!
經兔寶寶律師諮詢及討論,
愕然發覺,當初簽發系爭本票時,
【根本沒有填具發票日期(發票日空白)】。
準此,【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
所以,對方私自填上日期根本就是違法的。
很高興能保障這位廠商的權益,
並且遏止對方這種不當的請求。
請大家在實務上特別注意才是。
(這次算該廠商運氣好,請大家簽本票請特別小心)
【附錄】
最高法院82 年度台上 字第 1406 號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裁判要旨:
本票之發票年、月、日係屬本票應認載之事項之一,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 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此觀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被上訴人既未在系爭本票記載發票年、月、 日,該本票自屬無效。自難諉為不知。
是上訴人明知系爭本票原未載發票日而受讓之,即非善意受讓系爭本票,自不得援引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而主張依票據文義行使票據權利。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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