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1.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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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立院三讀、追稅期限延為10年
中央社 2011年11月8日 上午11:01.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8日電)為維護租稅公平,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將欠稅新台幣50萬元以上大戶的追稅期限,從現行規定5年延長為10年,可追討至 民國106年3月4日 。
立法院96年修正稅捐稽徵法,將舊欠稅案件的執行期限訂為5年。截至今年2月,有高達1263億元的欠稅即將在明年3月5日註銷,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損失。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將96年3月5日前欠稅超過50萬元以上的大戶,追討期限延長為10年。
參與審查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表示,通過此項修法是因應人民期待,希望政府好好針對欠稅的追討,能夠更積極。他說,儘管過去追繳成效在1成左右,但也有上百億元,修法目的是為了結舊帳,不僅符合人民期待,也符合社會公義。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在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以及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的案件,無論欠稅金額多少,追稅期限也延長為10年,一樣可追討到106年3月4日。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7%AB%8B%E9%99%A2%E4%B8%89%E8%AE%80-%E8%BF%BD%E7%A8%85%E6% 9C % 9F %E9%99%90%E5%BB%B6%E7%82%BA10%E5%B9%B4-030110598.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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