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0.01.0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健身中心、體育場館業禮券契約查核結果出爐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為落實上開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第151次委員會議決定,請各機關進行查核工作,並將查核結果提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報告。


    本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今(98)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查核轄區內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健身中心業者招募會員等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今彙整查核結果如下:


一、健身中心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部分:查核54家,不合格之情形計有:


(一)未依規定載明對於申請成為會員之消費者給予會員規約於締約前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間,且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權者有24家,占44.44%。


(二)未依規定載明業者所贈商品或服務之無償或有償屬性及其效果有17家,占31.48%。


(三)未依規定載明業者相關保密義務者有21家,占38.88%。


(四)違反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加蓋「逾期作廢」或類此字樣章者有15家,占27.77%。


(參照附件一、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查核不合格情形一覽表)


觀諸查核結果,除載明契約時間、會員種類、費用種類及付款方式之不合格比率較低外,企業經營者對於審閱期之遵守,不合格率最高。另對於所贈商品或服務,究係無償或有償,以及雙方終止契約時,業者如何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等不合格比率亦皆偏高。


 


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部份:查核66家,發行禮券者11家,不合格之情形計有:


(一)應記載發行人名稱、發售編號、約定使用方式等有缺失者有6家,占54.54%。


(二)違反履約保證者有7家,占63.63%。


(三)違反不得記載者有1家,占9.09%。


(附件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不合格情形一覽表)


觀諸查核結果,體育場館業者發行禮券,不完全符合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之「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比率仍高。尤其違反履約保證規定者,高達六成三。


綜上觀之,無論健身中心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或體育場館業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均未完全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故行政院消保會第172次委員會議決定:一、請持續不定期派員進行查核,並針對複查不合格之業者,適時公告消費資訊。二、請就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持續加強宣導。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81


最後紀錄日期:2010.01.05


 


附件內容


網址:https://back.cpc.gov.tw/IQNoticeBoard/行政院消保會99.01.04新聞稿(健身中心、體育場館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出爐).doc



附件一: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查核不合格情形一覽表


查核家數:54






















































































查核項目



符合



不符合



1.當事人雙方資料是否依規定明確記載?



46



8



2.有無依規定載明契約起訖時間(契約期限不得逾10年)與會員種類、費用種類及付款方式?



51



3



3.業者於營業時間內,應依規定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1)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


2)各項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


3)各項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4)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在場,於必要時提供指導。



44



10



4.有無依規定載明對於申請成為會員之消費者給予會員規約於締約前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間?且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權。



30



24



5.有無依規定載明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者,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47



7



6.有無依規定載明雙方終止契約時,業者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之計算?



43



11



7.有無依規定載明業者所贈商品或服務之無償或有償屬性及其效果?



37



17



8.有無依規定載明會員權之暫停事由?



42



12



9.契約期間逾1年且預收金額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就超過金額部分,業者有無依規定對消費者提供履約保證方式?



49(備註)



5



10.有無規定載明業者相關保密義務?



33



21



11.有無依規定記載營業時間及因故暫時無法提供服務期間之事由及因應補救措施。



47



7



12.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之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42



12



13.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或調高會費。



46



8



14.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不得為違反《民法》第607條約定。



42



12



15.不得約定業者相關廣告說明非本契約一部分。



43



11



16.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53



1



17.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加蓋「逾期作廢」或類此字樣章。



39



15



18.本契約存續期間內,而需終止本服務契約者,應依「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7點規定處理,不得事先約定或藉以器材或教材為雙方簽約標的而拒絕終止契約之要求。



45



9



19.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



44



10



備註:大部分由地方政府查核人員查核業者所印製使用合約書(空白),未敘明有提供「履約保證」之機制,且因尚未具體呈現所售會員入會契約及價格,是否構成「逾一年且繳5萬元以上」之條件及業者有無善盡履約保證之責任,尚難覈實認定。但自98913日 起,履約保證條件已有修正,本會將要求各地方政府,依新頒布之法規辦理查核。


 


附件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不合格情形一覽表


查核家數:66家(有11家發行禮券)













檢查項目



符合



不符合



1.業者是否依規定於禮劵上【正反面】明確記載本事項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禮券發售編號。


4)約定使用方式。


5)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戶服務)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5



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