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 14 Tue 2010 00: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高雄律師執業談(10)】兩個車禍事件的比對
- Dec 13 Mon 2010 01: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科技法律專欄(2)】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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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科技法律專欄(1)】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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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彼得兔傳奇(5)】傻兔有傻福:呆呆的可愛兔
- Dec 12 Sun 2010 13: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 (68) 】保險拒賠理由為何? 必須說清楚、講明白!
2010.12.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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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保險拒賠理由為何? 必須說清楚、講明白!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鑑於部分保險公司於處理拒賠案件時,不僅未出具書面文件,甚未說明任何緣由,致發生消費者受害而不自知或不得而知之不合理情形,乃要求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行政院金管會)應訂定標準作業規範,責令各保險公司對於拒賠事件應將拒賠理由、依據法令或契約條款等具體內容予以敘明,讓民眾充分知悉保險公司的審核標準。
行政院消保會接獲地方縣市政府反應,於受理民眾申訴保險事故拒賠案件時,發現保險公司對是類案件之處理程序相當不妥,如保戶於年初向投保逾3年之保險公司申請事故理賠,該保險公司卻僅以「歉難給付」一語帶過,讓該民眾當場傻眼,憤而向消保官提起申訴;另有保戶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住院理賠,該公司理賠部僅以電話詢問事故發生經過後,即把保戶寄送之理賠申請書全部退件了事,未有任何交待或說明;而部分消費者以為保險理賠程序本該如此,未再進一步尋求救濟,造成莫大損失。
行政院消保會一再強調拒絕理賠乃保險契約關係中之重大事項,不僅理賠與否應符合法定要件,更應將其意思表示充分告知保戶。再者,拒賠理由亦涉及行政機關受理申訴案件之調解判斷,甚可能是法院訴訟成敗之關鍵,對保戶權益影響甚鉅,爰於99年10月26日邀集行政院金管會及產壽險公會召開會議,並決議請行政院金管會督促壽險公會儘速研訂保險公司拒賠案件應遵循之相關作業程序(SOP),包括拒賠理由通知文件應記載之內容及應檢附之文件等。
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業於99年11月2日邀集壽險公會研訂「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內容包含:
1、保險公司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書函)郵寄或專人轉送方式通知保戶,並應建立確認送達之管控機制(如雙掛號)。
- Dec 12 Sun 2010 13: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 (67) 】桶裝瓦斯保證金及殘氣退還機制已納入範本規範
2010.12.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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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桶裝瓦斯保證金及殘氣退還機制已納入範本規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第182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本範本之目的在於導正目前家用液化石油氣(俗稱桶裝瓦斯)之交易亂象,維護契約之公平合理。就液化石油氣之容器(俗稱鋼瓶)所有權,釐清其所有權歸屬於瓦斯業者,故其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費用均由瓦斯業者負擔;消費者僅須繳交保證金(俗稱押瓶費),消費者終止契約時,瓦斯業者原則上應全額退還保證金。本範本並納入殘氣退還機制,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氣價,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品質與安全:瓦斯業者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重量應符合容器重量標示。容器並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消費者。瓦斯業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10天以上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範本第1條及第2條)
二、價格揭示:瓦斯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液化石油氣之價格,價格如有變動時,應於送達前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得於瓦斯業者交付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但消費者未表示反對者,視同接受價格。(範本第3條)
- Dec 12 Sun 2010 13:0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 (66) 】國道或省縣道客運之運送契約有規範了
2010.12.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國道或省縣道客運之運送契約有規範了
為保障搭乘國道客運或一般省縣道客運消費者權益,交通部特研擬「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將該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審議。前揭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82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待交通部公告後,將有助業者與消費者間之運送契約更具體明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車站」、「候車亭」、「招呼站牌」、「車廂」(含車廂內外)等處應充分揭露票價、收費方式、班次時間、路線、停靠站等資訊(應記載事項第1點)。
(二)「車票」應記載客運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名稱、票種等資訊(應記載事項第2點)。
(三)所購車票如有錯誤時之處理:旅客上車前如發現所購車票有乘車日期、起迄站名、班車等級、票款與票價不符等錯誤時,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1項) 。
(四)車票發生重複劃位時之處理: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如旅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車,而改搭其他班次者,得要求給予該其他班次票價○折(不得少於八折)搭乘優惠 (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2項) 。
- Dec 12 Sun 2010 00:0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家暴法專欄(2)】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男女朋友)同居關係仍得適用
- Dec 11 Sat 2010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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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1 Sat 2010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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