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律師-法律專欄】胎兒死產,得否請領喪葬津貼?


2010.10.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今日回覆網友留言,其問題如下:


「本人為男性,配偶於上月妊娠24週死產,欲申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惟勞保局來函告知胎兒死產,非出生後死亡,故無法依據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請問律師,胎兒非子女嗎?」


 


就其問題以觀,除涉及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之喪葬津貼請領,


主要是對於「胎兒」與「自然人(子女)」其中要件之判定,


誠然,勞工保險條例此部份涉及「法之空缺」(並非「法之漏洞」),


然而,亦不可諱言,此部分應尚待將來之「立法形成」而為填補。


 


以下為兔寶寶律師之回覆:


○○先生您好


胎兒於民法之判定上,並非自然人之概念,


(請參閱民法第6條及第7)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本件所涉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之規定,主要在於「胎兒客觀上死產」是否屬於「子女死亡」之判定,如比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臺勞保二字第03716號行政函釋,早產之定義為母體妊娠三十七週(二五八天)以下,胎兒脫離能「獨立呼吸有心跳或有存活能力者」為早產,其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及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另外,如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之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所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註: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目前您所述之「妊娠24週死產」,如為非(惡意)外力所造成之死產情形外主要在於「胎兒死產」,由於尚未出生,故該胎兒並非屬「自然人」,因此尚無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之適用。


 


雖然很為您感到委屈及遺憾,


希望您也能諒查法制上之相關規定。


以上見解敬請卓參。


 


楊岡儒律師敬筆


2010.10.26.AM.1.12補充潤筆完畢


 


PS.今天也有回覆勞保局同仁所詢「醫療給付」與「侵權時效制度」之問題,改天再跟大家報告。


 


【附錄】勞工保險條例第62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