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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4  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6306


要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於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上訴人等攜帶武士刀、扁鑽等刀械行為當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法律不溯既往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兩大原則,行為之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與行為之法律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原判決竟謂上訴人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觸犯公布施行在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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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947


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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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2.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6696


要旨: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法第七十四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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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2.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035


要旨: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之民事調解,如法院核定,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舊)條例第二十四條(目前為第27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者,依(舊)同條例第二十六條(目前為第29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當事人欲求救濟,惟有循此方法為之,殊無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明撤銷之餘地兩造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之調解,業經法院核定,即令有如上訴人所稱得撤銷之原因,在上訴人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並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被上訴人仍得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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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6785


要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以養母身分而傷害其未滿十二歲之養女,適用(舊)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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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261


要旨:


民法第一百十一條但書之規定,非謂凡遇給付可分之場合,均有其適用。尚須綜合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交易之習慣、其他具體情事,並本於誠信原則予以斟酌後,認為使其他部分發生效力,並不違反雙方當事人之目的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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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7035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者而言。本件上訴人與吳某將偽造背書之支票交付周某,而詐購茶葉得手時,犯罪已成立,如何將詐得之茶葉轉售,售與何人,得款若干,如何朋分價金?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於犯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原審認為上訴人犯罪已臻明確,無須調查處分贓物之情形而未予調查,自不能指為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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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抗字第322


要旨:


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屬公法上義務非私法上債務關係。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假扣押,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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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7112


要旨:


被害人公司授權上訴人於空白支票填寫金額,繳納所欠貨櫃場棧租,乃上訴人於獲悉並未欠繳棧租後,私擅填寫金額壹萬伍仟元後,自行使用已逾越授權範圍自應令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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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598


要旨: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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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聲字第53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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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840


要旨: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贈與契約、受贈物、狀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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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33


要旨:當事人對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其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者,自亦相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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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126


要旨: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惟調整租金之訴祇能增減租金之數額不得將原約定之租金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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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非字第229


要旨:


原審判決所採用之某種證據,曾否經提示辯論,雖專以原審審判筆錄為證,但此項提示辯論,僅與事實之判斷資料有關,如當事人認為此並非所應爭執之關鍵,而未於第三審上訴理由內加以指摘者,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不宜以原審審判筆錄並無關於該證據曾經提示辯論,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記載,而認原審判決有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違法如原審判決別無撤銷原因,則本院所為上訴駁回之判決既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前段之規定,自不發生審判違背法令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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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225


要旨:


假扣押之執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例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撤銷假扣押,其程序即為終結。在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之情形,尚未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達其目的時,係屬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三人就執行標標的物如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僅得提起請求排除本案強制執行程序異議之訴,對於業已終結之假扣押執行程序許其再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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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覆字第17


要旨:


被告等私運管制進口之毒品來台,係一行為而觸犯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二罪名,而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舊)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販賣毒品罪處斷,乃原判決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與販賣毒品有牽連關係,而運毒部分係階段行為,應為販毒之全部行為所吸收,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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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723


要旨:


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判例所謂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乃指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假處分)或供擔保所受損害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因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而由債務人聲請撤銷之情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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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875


要旨: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雖得提起自訴,但與較重之圖利罪具有牽連關係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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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80


要旨: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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