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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107


要旨:


提起自訴被害人犯罪,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但提起反訴,應以自訴之被告為限自訴人除得提起自訴外,不得對於反訴復行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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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728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固規定,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惟其推定仍應本法院之自由心證,應用經驗法則而為之,倘已明瞭之事實,與應證事實間,互無因果,亦無主從或互不相容之關係時,自不得為此項事實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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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267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及事實於法院已顯著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始毋庸舉證。原判決謂一般押票(即保證支票)之性質,有概括授權執票人填寫債權額於空白支票之交易習摜云云,而就此交易習慣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則未說明,乃未經調查證據,即依該交易習慣,逕行認定被告在第一六八六九九號空白支票上填寫金額及日期,不負偽造有價證券刑責,殊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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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771


要旨:


交付載貨證券於有受領貨物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固為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惟此係就運送人尚未喪失其對貨載之占有(包括間接占有)之情形而言,倘貨載已遺失或被盜用,而不能回復其占有或已為第三人善意受讓取得者,則載貨證券持有人縱將載貨證券移轉與他人,亦不發生貨物所有權移轉之物權效力僅發生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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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594


要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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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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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781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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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專欄【刑事法】刑法第186,製造軍用槍械之判定


2010.10.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689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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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專欄【民事法】複保險成立及其效力之判定


2010.10.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166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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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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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203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撫卹金係基於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既非私法上權利,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標的,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拒不給付撫卹金為由,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顯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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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886


要旨: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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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493


要旨: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代位權、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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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2364


要旨:意思之聯絡不限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犯罪意思聯絡、共同正犯、事前謀議、行為當時犯意之聯絡、明示通謀或默示之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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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908


要旨: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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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2616


要旨:


教唆犯非共同正犯,上訴人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餘地,原判決主文揭示上訴人共同教唆偽證字樣,並於結論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殊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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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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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非字第116


要旨:


第二審訴訟為事實審法律審,從而第一審訴訟程序縱有瑕疵,亦因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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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2282


要旨: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命為強制管理之目的,在使管理人就該不動產使用收益,並以其收益供強制執行之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自明。如該不動產為第三人無權占有管理人為達就其所管理不動產使用收益之目的本於管理人之身分行使債務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在其職權範圍以內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程序之管理人、無權占有之第三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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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非字第134


要旨:


被告因搶劫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乃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此項程序上之判決,與實體上具有既判力之確定判決有別。是被告縱有現役軍人身分,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但其受理訴訟違法者應為第二審之確定判決,而非本院上開之程序判決,非常上訴意旨既未就本院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指摘有何違法,而受理訴訟當否等屬於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以先有合法之上訴為前提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自無從逕行進入職權調查上訴人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即難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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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2782


要旨: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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