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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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醫師法第28條本文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故如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除有該條但書所稱之各款情形而不罰外,於符合構成要件該當、違法與有責性之刑事三段論法,即屬構成「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實務上於此範疇,除常見未取得醫師資格之密醫擅行診療或執行醫療業務之外, 關於牙 醫師之醫療業務部份,常見則為齒模製造技術員所為逾越其職務範籌而擅行相關之醫療業務行為,以下玆引用實務上之重要裁判,以供判定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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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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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之醫療糾紛,除涉及專業之醫療判斷與醫療鑑定之外,就病患之病症診療,依法必須製做『清晰、完整及詳實之病歷(醫療法§67)』,以供判斷(含轉診)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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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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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其性質屬於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另涉及醫療機構(含醫師聘僱或容留違反第28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責任,則屬違反醫師法第28-4條及醫療法第10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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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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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之醫療糾紛,除得由檢察署及法院,
依醫事法規(例如:醫師法、醫療法)涵攝民刑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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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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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完成了一份『醫療糾紛的訴狀』,(外科手術導致截肢)
看看窗外,微曦漸起,已然又將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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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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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文:【高雄律師-醫療法專欄(9-1)】過敏性休克致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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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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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件案例,非常值得我國醫療訴訟上做為『指標性』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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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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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次說明,主要在於『病患特殊體質之判定』,
誠然,就一般之醫療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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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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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行為之說明義務』及『醫療風險評估』,
例如:是否(手術前)充分告知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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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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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法律意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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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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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法律意見分析】
關於下列二者,宜注意其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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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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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法律意見分析】按醫療行為,攸關病患之治療與權益保障,故雖因其具有診療之流程,然其疾病之檢查、診斷與治療等過程,係屬『醫療行為之一部份』或『醫療業務之整體連續作業』。而其中所涉醫療行為之治療,應由專業之醫師或依法得執行其專業醫療義務之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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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相關文章,請參閱:【高雄律師-醫療法專欄(1)】醫療案件訴訟審理之專業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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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由於常接受一些醫療案件之諮詢與訟爭事務之處理,
因此,想先簡單書論一些見解給予朋友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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